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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ST毅达

代码:600610 诉讼时效:2021/4/11 已结案
索赔条件:
1、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买入,并在2016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是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(无论是否解套) 2、2016年4月14日至2017年7月4日期间买入,并在2017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是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(无论是否解套)
虚假陈述概况:

1,2015年10月28日,公司发布《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》
2,2016年4月16日,公司披露《2015年年报》,对三季度报告中存在的虚假记载予以更正
3,2016年11月17日,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号为沪调查字2016-1-177号的《调查通知书》
4,2018年1月6日,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号为沪证监处罚字[2017]8号的《行
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
5,2018年4月13日,公告收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沪[2018]26号至沪[2018]41号)
  经查明,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,267万元,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的50.24%,虚增利润总额1,063.89万元,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.35%。

  • 审理法院:
    暂无
  • 索赔额计算方式:
    暂无
  • 获赔比例:
    暂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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